教育部學校實驗室廢液暫行分類標準
教育部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台(90)環字第90133365號函
A、有機廢液類
1、油脂類:由學校實驗室或實習工廠所產生的廢棄油(脂),例如:燈油、輕油、松節油、油漆、重油、雜酚油、錠子油、絕緣油(脂)(不含多氯聯苯)、潤滑油、切削油、冷卻油及動植物油(脂)等。
2、含鹵素類有機溶劑類:由學校實驗室或實習工廠所產生的廢棄溶劑,該溶劑含有脂肪族鹵素類化合物,如氯仿、氯代甲烷、二氯甲烷、四氯化碳、甲基碘等;或含芳香族鹵素類化合物,如氯苯、苯甲氯等。
3、不含鹵素類有機溶劑類:由學校實驗室或實習工廠所產生的廢棄溶劑,該溶劑不含脂肪族鹵素類化合物或芳香族鹵素類化合物。
B、無機廢液類
1、含重金屬廢液:由學校實驗室或實習工廠所產生的廢液,該廢液含有任一類之重金屬(如鐵、鈷、銅、錳、鎘、鉛、鎵、鉻、鈦、鍺、錫、鋁、鎂、鎳、鋅、銀等)。
2、含氰廢液:由學校實驗室或實習工廠所產生的廢液,該廢液含有游離氰廢液(需保存在PH10.5以上)者或含有氰化合物或氰錯化合物。
3、含汞廢液:由學校實驗室或實習工廠所產生的廢液,該廢液含有汞。
4、含氟廢液:由學校實驗室或實習工廠所產生的廢液,該廢液含有氟酸或氟化合物者。
5、酸鹼性廢液:由學校實驗室或實習工廠所產生的廢液,該廢液含有酸或鹼。
6、含六價鉻廢液:由學校實驗室或實習工廠所產生的廢液,該廢液含有六價鉻化合物。
C、污泥及固體類
1、可燃感染性廢污:由學校實驗室或醫學院(不含營利性的教學醫院)於研究、檢驗過程中所產生的可燃具感染性之廢污,例如:廢檢體、廢標本、人體或動物殘肢、器官或組織等,廢透析用具、廢血液或血液製品等。
2、不可燃感染性廢污:由學校實驗室或醫學院(不含營利性的教學醫院)於研究、檢驗過程中所產生的不可燃具感染性之廢污,例如:針頭、刀片、縫合針等器械,及玻璃材質之注射器、培養皿、試管、試玻璃片等。
3、有機污泥:由學校實驗室或實習工廠所產生的有機性污泥,例如:油泥、發酵廢污等。
4、無機污泥:由學校實驗室或實習工廠所產生的無機性污泥,例如:混凝土實驗室或材料實驗室之沉砂池污泥、雨水下水道管渠或人孔污泥、鑽孔污泥等。